關于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有獎舉報工作的公告
2017-11-09 16:22:54
編輯:唐建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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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省市縣有關規定,所有國家公職人員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涉礦類、涉砂類、涉漁類、涉小水電類、涉煙花爆竹類、涉危險化學品類經營性活動,不得利用職務或職權上的影響,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。領導干部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違規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,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。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,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,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,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,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。
如果發現上述問題,歡迎群眾舉報,舉報問題線索一經查實,依據有關規定,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,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。
舉報電話
市紀委信訪室0746—12388,市專項整治辦0746—8358606;
縣紀委信訪室0746-4212535 ,縣專項整治辦:0746-4211063
責編:唐建衡